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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学院成人高考学位申请政策解读

整理编辑:山东学位英语考试网  发布时间:2026-10-25 10:18:45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不再统一组织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统考的通知》(鲁学位办(2016)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是指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专业限于我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遵守规范、保证质量、择优授予、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品行端正。

(二) 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获得毕业资格。

(四)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合格;

(三) 所学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无不及格课程。

(五)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已获得国家承认本科及以上学历;

2.已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士及以上学位;

3.非外语专业学生已获得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4.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级别笔试成绩合格;

5.全国大学英语(CET)四级及以上等级考试成绩达到320分;

6.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考试计划中英语科目成绩合格;

7.参加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8.通过学校指定的“主干课程”(包括1门基础课、2门专业课)考试,且各科成绩均达到70分及以上。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

(二)毕业资格审查结论为结业的;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三章学位申请、授予和撤销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须在毕业当年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及其他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者,视为其自动放弃学位。

第八条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名单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授予相应学士学

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如查实已授予学位者存在学术不端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对其所授学位。第十一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对于不授予或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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